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文件
浙海法规〔2009〕80 号
关于公布《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支局,杭州海事处,第一巡查执法支队,各有关港航单位:《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宁波海事局、舟山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工负责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宁波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西的金塘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舟山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东的金塘大桥水域和西堠门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金塘大桥通航孔和航道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
允许5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二)西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三)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或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
除前款所列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外,金塘大桥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五条 西堠门大桥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3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第六条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七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二)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
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应当经联系确认对向无船舶通过时,方可通过金塘大桥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不论何种原因,当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与任何其他船舶在金塘大桥东通航孔及其对应桥区航道相向航行时,逆水船应当等候顺水船,确保单向通过。当船舶对流向有怀疑时,应当假设本船为逆流船,主动等候和联系对方,待协调一致后,安全通过。
(三)在进入大桥水域前,通过金塘大桥主通航孔、西通航孔的船舶,应向宁波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通过金塘大桥东通航孔、西堠门大桥的船舶,应向舟山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四)顺流不得超过12节,逆流不得超过10节。
第九条 船舶通过大桥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时,应按照相应桥涵标的引导航行。
船舶在单向通航的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孔和航道中间行驶;船舶在双向通航的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大桥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调头;
(三)横越;
(四)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组从金塘大桥东通航孔、西通航孔通过;长度超过300米的拖带船组从金塘大桥主通航孔通过;
(五)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和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夜间通过大桥;
(六)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大桥水域预报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金塘大桥西通航孔;大桥水域预报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金塘大桥。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航行和靠离泊作业。
执行公务或救助任务的船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天气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通过大桥的下列船舶,必要时应当申请引航:
(一)船长首次来港的外国籍船舶;
(二)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
(三)通过金塘大桥主通航孔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和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船舶。
第十三条 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通过大桥,应提前24小时申请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并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五条 在大桥水域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安全。
第十六条 除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外,大桥其他水域禁止船舶锚泊。
在大桥水域锚地锚泊的船舶,应保持备车状态,按规定值班,防止发生走锚,危及大桥安全。
非自航船舶在大桥水域锚地锚泊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拖轮值守。
第十七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及其他有碍大桥安全的作业。
第十八条 未经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通航孔的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大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大桥的安全负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建立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水域日常巡视、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规定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
(三)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向海事、引航机构提供。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航行、停泊时,应保持有效通信值守。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组织巡查和维护,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大桥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按本规定实施通信值守、报告船舶动态、船舶间通信联系时,在金塘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使用VHF06频道,在西堠门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使用VHF11频道。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金塘大桥通航孔及对应的桥区航道:
东通航孔:通航净空高度28.5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当地历史最高潮位,下同),桥梁通航净空宽度121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3''24"N/121°50''12"E、30°03''35"N/121°50''25"E和30°03''45"N/121°50''36"E 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60.5米,航道走向为044°-224°。
主通航孔:通航净空高度51米,桥梁通航净空宽度544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5''00"N/121°48''11"E、30°03''39"N/121°48''14"E和30°02''39"N/121°48''16"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272米,航道走向178°-358°。
西通航孔:通航净空高度17米,桥梁通航净空宽度126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1''20"N/121°42''59"E、30°01''46"N/121°42''42"E和30°02''13"N/121°42''24"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63米,航道走向150°-330°。
(二) 西堠门大桥通航孔及对应的桥区航道:通航净空高度49.5米,通航净空宽度630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03''27"N/121055''28"E、30003''52"N/121°55''03"E和30°04''15"N/121°54''40"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315米,航道走向139°-319°。
(三)大桥水域:系指大桥轴线两侧各3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其中沥港段为大桥轴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四)大桥禁航水域:系指金塘大桥除通航孔及桥区航道外,大桥轴线两侧各10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其中沥港段为大桥轴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桥梁 安全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交通部海事局,局机关各处(办、部)。
浙江海事局办公室 2009 年3 月18 日印发